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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在万分悲痛中的我被奶奶和叔叔骗去签放弃房产继承权的文件.三岁失去爸爸的我被连串的打击包围着.当我拒绝签字后.奶奶和叔叔竟恼羞成怒.把我告上法庭.可是方式另我费解.是以奶奶告叔叔侵占她居住权.被告人叔叔后边却是我的名字.我实在不明白他们这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爷爷留下两处房子都是套间.一处是公房.奶奶现在自己居住.是爷爷死后她通过熟人改成她名下的房子,另一处私房套间.叔叔一家三口居住一直居住.就是因为这套私房的房票没有我的签字改不了他们名下.奶奶和叔叔才强迫我放弃代位继承权.从三岁爸爸车祸死亡.我和妈妈一起生活.期间爷爷奶奶未曾给过一点的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倒是把全部的精力都给了叔叔一家三口.爷爷奶奶的收入颇丰.叔叔一家三口8年多不去工作光指着爷爷奶奶的劳保生活.我不想放弃我应得的继承权利.可是我该怎么去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我是否可以追究奶奶私改房票的那处公房的继承权呢.还有爷爷留下的遗产我是否有权利追究继承权.可是他们说爷爷什么也没留下给我 .我改怎么办 ?[em00][em07][em00][em02]

继承 2018-08-07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法定权利,放弃继承权,必须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就是说,不做表示或采取默认态度(没有做出放弃的不表态的)视为接受继承权。所以,四人中有二人放弃继承权,一人无表示放弃继承权,诉讼后法院应当判决你与未做表示人对该房屋共有。
    共同财产不以脖户到一人名下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综合以上论述,公有住房不能继承产权,只能变更承租权。
  •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你父亲先于你奶奶去世,你可以代位继承你奶奶的遗产。也就是说,首先由你母亲将夫妻财产依法分割一半,然后由你母亲、奶奶、你按份继承你父亲的另一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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