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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一事请教您:我2007年离婚,1997年单位分给前夫一套福利房,我们是双职工,一个单位的。现在单位又要配售福利房,我想申请一套,单位规定要我将前夫97年的那套房按现行市场价评估,总额的一半交单位才能申请,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谢谢1997年单位分给前夫一套福利房,现在单位又要配售福利房,我想申请一套,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

离婚 2019-07-18 2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协议离婚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做出了分配,是有效的。但婚姻法规定了一种情形在离婚后还可以重新起诉进行再次分配。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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