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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成都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于2005年2月16日-6月17日休了4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工资)。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为期1年,在2005年3月到期,但是一直到现在公司都在为我缴纳社保。6月17日我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公司明确表示不会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我希望通过仲裁要回产假工资,但是就工资金额的问题产生了困惑。我休产假之前工资为2300元(未扣税和社保),休产假之后部门工资结构调整,基本工资为1400元,900元为浮动工资年底视效益发放,扣除税和社保实际发的1336元。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为920元。另外企业为了避税,签发工资时员工填了两张工资表,另一张工资表我跟本没看清楚是多少,估计数目较小。工资现金发放,而且员工手里都没有工资条。请问1。我提交仲裁时应该要求企业发放的工资金额应该是多少?2。仲裁的时效过了吗?3。如果公司此时辞退我(哺乳期间),我应该要求什么样的经济补偿?谢谢!

仲裁 2018-08-07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可以看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 劳动者被辞退不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经济补偿金要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


    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4、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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