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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中午一点钟,我由于肩颈酸痛,在美团上购买了宝洛莎的按摩套餐,到店进行一次性消费99元的肩颈养生以后,店员推荐我购买服务卡,价格3980元,(注意,是服务卡)我想,如果可以把肩颈治疗好,那我也愿意。结果6月22日上午发现还是没有好转,还更疼了,觉得这些养生应该不靠谱,我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找到门店,要求退卡,我不愿办理这个卡了,我还是要去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店员不退款给我,说要么帮我更换服务套餐,要么我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情证明给他们,他们再进行退款的相关程序。我就不明白,当时让我买服务套餐的时候什么都好说,为什么我要求退钱,就要我提供我个人隐私的证明?而且这个服务套餐我根本还没开始使用,21日下午两点购买的,22日下午五点去退卡,还没有超过24小时,我没有使用过任何服务任何产品,为什么不退给我?请求政府部门帮助我,退回我自己的钱3980元,为帮助我们这种老百姓维护权!还是要去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店员不退款给我,就要我提供我个人隐私的证明?为什么不退给我?

损害赔偿 2019-07-11 06: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经营者未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钱,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诉,但要确定对方身份信息
  • 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知情权。当经营者、网站等部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了解私人活动或察看私人领域时,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2.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主体以任何方式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的权利;还拥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情况使用用途的选择权,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3.三是使用权。作为隐私权利人,消费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对隐私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这既是权利人本有的权利,也是支配权的本有之义。权利人对隐私的使用,不仅指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准许他人使用。
    4.收益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参照《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从个人信息获取和泄露的角度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刑法规定,仅限于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来处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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