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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1970年参加工作的国营单位职工,1990年7月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在1990年——1999年期间一直在按所签订协议向单位履行缴纳停薪留职的费用;1999年6月到所在单位续签协议时所在单位因停产改制找不到具体的办事人员故手续未办理,当年7——9月到单位去过多次办理续签手续都找不到具体办事人员。1999年11月份找到单位劳资部门申请续签停薪留职手续时,劳资部门给我出示了一张被单位除名的文件,理由是在我停薪留职期满未到企业报到违反了停薪留职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奖惩条例》;为此我作出申辩单位未予理睬,于是我便拒绝承认单位除名的文件的合法性(1、没有通过职代会或工会研究决定;2、我拒绝在除名文件上签字),为此事我一直在与单位劳资部门争辩,但都没有什么效果(由于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仅仅只留有几个留守人员在出卖单位的资产和土地,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请问: 1、单位对我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2、如果该除名决定合法有效我以前29年的工龄是否就意味着由于除名而废弃了?能否有有关政策和文件来支撑我老年以后正常生活的经济来源?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下面的文件到所在单位来申述吗?我感觉到下面这个文件跟我的情况是对号入座的;只是没有重新参加工作罢了。请斑竹告知我的这种情况可以以什么途径去处理(当然是理性的处理),或者有没有更加详尽的相关文件精神?找什么部门仲裁?当然最好不能打官司(实在需要打官司的花多少诉讼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希望得到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07 2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以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自你入职一个月内单位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工龄也是以你进入公司的日期为起点。
  •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amp;quot;文化大革命amp;quot;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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