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在电子厂里面做了20天厂里面只给我们发过一箱桃子并没有给过我们高温津贴请问厂里面要不要向暑假工支付高温费不给高温费算不算违法

劳动纠纷 2019-07-17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2014年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各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广东高温津贴标准

    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广东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
    6.9元计算。


    (二)上海高温津贴标准

    企业在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北京高温津贴标准

    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段为:6月至8月。


    (四)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其他省份高温津贴标准:

    江苏

    山西

    浙江

    天津

    宁夏

    海南

    湖北

    重庆

    江西

    福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淮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