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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上面 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地? 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还是工资发放地? 还是 工资卡办理地?领取地?具体到我本人: 是武汉分公司(法人机构 负责人事管理 发放工资到员工工资卡上面) 下属的郑州办事处(办事机构、在郑州有工商、税务登记 负责各区域业务管理) 分配在洛阳区域的工作人员 (洛阳没有办公室 没有工商、税务登记 但工资卡前期在郑州办理 后期在洛阳办理)现在我要申请仲裁 应该在郑州还是在武汉?

仲裁 2018-08-08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
    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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