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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5月16日进厂工作,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只让我们签姓名,没签内容.且合同只有一份,厂里单方保留不给员工。这份合同可否视为无效合同?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只让我们签姓名,厂里单方保留不给员工。这份合同可否视为无效合同?

劳动纠纷 2019-07-14 15: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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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只让我们签姓名,厂里单方保留不给员工。这份合同可否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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