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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男朋友在一起有5,6年了,这期间他有个瘫痪在床的母亲由他照顾,前两年出意外时他大腿股骨摔断但一直未动手术,期间他妹妹未回家时就是我在照顾他也顺带帮忙一下他母亲,因他拄双拐使不起力,很多事请都是我在旁协助他照顾,他妹妹中午晚上给他母亲来喂饭和擦洗身体,但我们并未办结婚证,期间我从家里偷拿了我的两万元定期存单,他拿去用它和我的身份证借了别人两万元钱,并且他有丙肝事先也沒有告诉我,也传染给了我,现在他于今年7月因病去世,我暂时还在他家住起的,因为我不知怎么回去面对家人,但借钱给他的人说要到我家去找我父母要钱,请问我能用他的房子岀租或是找他妹妹赔偿吗?因为本来他兄妹原先说好的,由他照顾母亲,百年过后房子和他母亲的钱由他继承,但是他先于母亲走,他妈也是7月过世的?我该怎么办他拿去用它和我的身份证借了别人两万元钱,请问我能用他的房子岀租或是找他妹妹赔偿吗?他妈也是7月过世的?

损害赔偿 2019-07-26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死者去世时有配偶、子女、父母中的一个人在:兄弟姐妹不能继承。但如果死者有遗嘱让兄弟姐妹继承,也可以继承。
    如果死者去世时没有遗嘱,而且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则由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有继承权。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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