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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我公司收到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要本月29日出席一个仲裁会,事件是我司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聘用了田旗合共三个月,期间我司在社保局为田旗购买了工伤保险,至2008年2月1白起已辞职到別的工厂上班,直至2018年5月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到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现在僱主加班费,丧葬費,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拖欠加班费合共29万,我司也被列为第三被告。这种情況田旗只是十一年前在我公司只工作了三个月,我司也成了被告,请问我司该如何应对呢,謝謝我公司收到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要本月29日出席一个仲裁会,其家属到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现在僱主加班费,请问我司该如何应对呢

仲裁 2019-08-21 15: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加班时间受伤,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按工伤待遇享受.
    2,不管是临时工也好,只要是单位的员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一样. 单位应支付你的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按你的月工资数为标准.
    3,住院费用及一切治疗费用暂由单位支付,治疗完后向当地社保局工伤科报销.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保搜索,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4,因为工伤严重需要人护理的,像你这种情形护理费用由单位支付.
    5,用保险公司的赔偿的钱顶替你的医药费,是不合适的.因为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他不能全部报销你工伤的一切费用,有些可能还要自己承担.而社保则可以报销全部费用,甚至包括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保的规定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按照劳动者仲裁所写的仲裁请求,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二、法律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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