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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兼并一个公司 原股东已授权原公司名称继续使用 18年后有以名称 起诉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2019-07-18 15: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一般均在中介机构,如产权交易事务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的参与下进行。在有中介机构的条件下,企业并购的程序如下:  
    1.并购前的工作  
    (1)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2)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3)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    
    3.洽谈   
    4.资产评估    
    5.签约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7.产权交接   
    8.发布并购公告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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