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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婚前,我首付买了套房,我自己还了两年后跟我老公结婚,我老公父母给30万还清房屋贷款,然后房产证加他的名字。想做一下公正,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说以后离婚了,房屋分割是按协议走还是按房屋共有算?我首付买了套房,我自己还了两年后跟我老公结婚,然后房产证加他的名字。有法律效力吗?还是按房屋共有算?

房产纠纷 2019-07-29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通过自主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分割合意最好,不能的还可以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确定了房产分割的具体办法后,夫妻双方就可以准备下列材料办理房产过户。
    第一步,准备房产过户材料
    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房产过户的手续
    准备好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接下来我们就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
    1、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2、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3、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
    4、取证。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有夫妻双方就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能够达成合一的,则可以制作夫妻离婚协议书,然后在通过去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之后对协议备案,就可以完成对夫妻共同房产就可以完成房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
    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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