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在一个公司上班快六年了,任职化验室主任,2008年9月公司和A公司合并,就变成了一个公司,下属有几个分公司,在10月医药分公司需要一个质量部经理,当时我符合要求,公司领导就叫我任职质量部经理,当时由于我所在的化验室里面化验员辞职走了,也没有人接管我的工作,所以我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1月,我一个人承担了三个人的工作量(领导要求我在化验室里面上班,所以我在医药公司呆的时间少一点),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决定集团公司不生产,全部转到分公司去生产,所以这边的化验室和生产部就不存在了,按道理我也可以一心一意去医药分公司当质量部经理了,当时又突然接到通知,要调我去另一个分公司当化验室主任,而医药公司的那质量部经理的位置要又我们以前那公司的生产部经理担任.请问象我这种情况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呢,是按每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吗?我和以那公司的合同是到2009年4月到期,自从公司和A公司合并后,就成了一个公司,也就是在2008年10月公司领导叫我和医药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做质量部经理,当时一直没有兑现,而突然又说不要我做了,请问我怎样才可以拿到补偿,公司只同意补偿我两个月的工资.请各位帮帮忙!请问象我这种情况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呢,请问我怎样才可以拿到补偿

劳动纠纷 2019-08-01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该公司没有注册,公司属于非法用工,你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你能否提供证明你们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小工证实、还有考勤卡、胸卡、工资条、工资表、工作证、工作服、工资结算单等都是有力的证据。
    如果有上述证据,老板依然不给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受理,建议去法院起诉。
  • 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不仅可以追讨拖欠工资,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营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