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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我05年在上海的一家外企工作,06年,这家外企在合肥又成立一家公司,法人为同一个人,一直工作至今,但是最近公司宣布倒闭,可是在国外的总公司并没有倒闭,只是国内公司倒闭,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属于那种情况,倒闭,破产,还是解散?怎么主张赔偿?是按照N加1吗?可是在国外的总公司并没有倒闭,只是国内公司倒闭,破产,还是解散?怎么主张赔偿?是按照N加1吗?

破产清算 2019-08-18 17: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
    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 公司倒闭,破产或者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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