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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将材料转交市法院依法审查,省法院让我找市法院而市法院不理睬并说你不要上诉了我们判过的案子是不会从来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市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将材料转交市法院依法审查,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12 14: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离婚要先调解的原因如下: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因此,在我国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这是因为法院希望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或者教育来唤醒离婚者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感或者眷恋感,更好的维护家庭的稳定。是一种从情感方面,道德方面对婚姻的补救。

  •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可能对裁判不服,裁判也可能确实还存在错误。为了给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审查并纠正第一审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法律规定了第二审程序,即在第一审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判的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依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因此,在我国,第二审程序也称为终审程序。   上诉程序   上诉时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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