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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借了高利大概50万.就是百分之三一天的利息.当时也付了差不多一个多月的利息.前面多没有写欠条.后来因我没有能力还钱.就跑路两年!2008年被他们找到逼我写了欠条100多万!我后来想不开又走了出来!他们就拿着我的欠条去法院告了!我今年赚了一点钱!就想还本金!可是有的人不同意!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好!好想回家的!希望谁能给我好一点的答复!!50万大概从67个人那借的!我也知道有几个我是刚借的没有付几天利息!!有几个赌气就说不加利息他不要!!要不我不用回来!!前面没有写欠条的就是说当时借了10万!!后来欠条上就写了20万给他们!我2006年借了高利大概50万.就是百分之三一天的利息.当时也付了差不多一个多月的利息.前面多没有写欠条.后来因我没有能力还钱.就跑路两年!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好!前面没有写欠条的就是说当时借了10万!

债权债务 2019-07-23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情况
    一、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凭银行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等就可向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因为转账记录等可以证实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
    二、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应该认为出借人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处理思路和上面情况类似,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
    三、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出借人难以通过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出现此种情形,如若借款人抵赖,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讨回借款,难度便比较大了。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如若双方都不能进一步的举证,人民法院就难以认定事实,一般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一,借钱应当打借条,不是打欠条,打欠条是不妥当的。二,一般来说,借钱是要利息的,应当在借钱打借条之前双方协商好利率,写在借条上。三,如果当时没有协商利率,出借人自定利率,如果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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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借了高利大概50万.就是百分之三一天的利息.当时也付了差不多一个多月的利息.前面多没有写欠条.后来因我没有能力还钱.就跑路两年!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好!前面没有写欠条的就是说当时借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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