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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残疾人,三十年前结婚到岳父家,一直共同生活到06年。两位老人去世。我所居住地是一个自然屯两个小组,结婚时户口没在一起落,我是一组,我岳父是二组,两位老人去世后,村上就以我们户口没在一起往回抽地,两位老人既没儿子也不是五保户。老人的后事都是我自己料理的。当时找村上领导不管。他们就说户口没在一起把两位老人的地抽回去合理吗?三十年前结婚到岳父家,老人的后事都是我自己料理的。他们就说户口没在一起把两位老人的地抽回去合理吗?

继承 2019-08-10 18: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按老人遗嘱来分配,不管公平与否,如果没立遗嘱,按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 父母离婚,户口没分开,有没有义务抚养这种义务基于血缘,与是否离婚、是不是户口在一起都没有关系。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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