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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从事放射工作30年,2003年经鉴定属于职业病,于2008年因肝癌去世,是否属于因公死亡?肝癌是否属于职业病?我父亲从事放射工作30年,2003年经鉴定属于职业病,是否属于因公死亡?是否属于职业病?

劳动纠纷 2019-09-03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需要进行鉴定.现将职业病鉴定程序公布如下:
    意见建议: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因工死亡的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费168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3821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因工死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至6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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