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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朋友a请求,我于2006年6月为朋友a在信用社借款5万,借期一年,我为借款人,a和a的朋友b为担保人。a向我提供借据,但署名是b。当时信用社没有将钱给我,至于以何种形式给谁,我并不知情。但能看出a和信用社主任c的关系不错。一年后,朋友a找我,给我了还款收据,谎称欠款已还。2007年10月,该信用社主任及一随行人员前往我单位,说当初手续不全,要我补一个签名。我当时因有事没有多想,误以为是还款签字,便在一张单据上署名签字,没有细看,现估计是借款合同。签过字,c嘱咐我通知a及早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对此事产生了怀疑。随即前往该信用社查询,原来a又于2007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转贷了两年。此后,a便无法取得联系,据传言a也不具备偿还能力。现在还款的2年期限已到,请问我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并不知情。现估计是借款合同。请问我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债权债务 2019-08-05 1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担保责任又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而无论是哪种担保,只有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者欠款不还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你的征信。
  •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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