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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11月份到20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单位在这期间只支付了2008年几个月加班费,其余未支付,现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还能不能申请以前的加班费?单位在这期间只支付了2008年几个月加班费,现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能不能申请以前的加班费?

劳动纠纷 2019-08-14 0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争议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你说加了班就可以了,单位需要提出证明你每周上5天班,每天8个小时(考勤记录必须有你的签名确认才能有效),否则就说明有加班事实存在。你只要证明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了(如工作证、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2、就是加班一个小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支持你的。不过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过你每月的加班超过了36小时,就可以以单位强迫加班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者可以寻找节假日期间加班的证据,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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