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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酒店工作满了十六年,企业没有为我们为任何社会保险;从2006年6月开始至2009年4月,这期间每月实际只给休2天;国家法定节徦日只给了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我的前一年月均工资共计是4700元左右,请问如果离开能补偿多少钱。国家法定节徦日只给了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我的前一年月均工资共计是4700元左右,请问如果离开能补偿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9-08-19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到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劳动合同法是要求用人单位给员工上保险的,公司没给买社保,你可以就这个事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只要你和公司形成了正式的用工关系,不管有没有合同都是他们的职工,只是有些待遇不能保证。不过,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或所在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你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经过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取证后,你的用人单位将在你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一月按两月工资支付赔偿你,而且补交没有上交的保险。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40、
    46、
    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办理社保需提供的材料(以深圳市为例):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
    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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