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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右手三手指;中指、无名指、小指骨折,现在远端指节不能弯曲,这个伤残等级大概能评上几级?

劳动纠纷 2019-08-04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与是否骨折、能否鉴定伤残无关,主要是伤者的受伤原因要符合工伤认定的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具体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一、伤残鉴定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 伤残等级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下面来了解下八级工伤:   1)人格改变;标准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amp;lt;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以上就是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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