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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1992年至2006年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企业效益不好,2006年9月已欠缴两年多的养老保险、9个月的工资。当时为了生计,不得不离开公司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半年后公司通知按当时离开时间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但没办理任何手续(包括档案、养老关系)。现在公司面临破产,通知前去提取档案,除养老保险补交至2006年9月,再没有其他任何补偿,请问我是否应该提出补齐养老保险、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如果应该,我将以什么作为依据向公司提出要求?谢谢是否应该提出补齐养老保险、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我将以什么作为依据向公司提出要求?

保险纠纷 2019-09-02 1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何补交养老保险
    1、如果养老保险停缴了,是可以补缴的,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一个人去办,基本上会等其他人一起办理。
    建议如果单位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为你办理的话,最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是咨询律师看是否需要打官司。
    2、如果养老保险累计到了15年,也可以不交了,具体如何还需要自己进行衡量。
    3、如果是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话,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对于超过年龄的参保人员,各地都有相关的政策,具体政策各地不尽相同,所以只能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才能给出具体办法。

  •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 主张公司给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是不能取出来的。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出国定居、重复参保或者参保人死亡,才能提取养老保险。
    如符合以上提出的特殊情况,则可以将养老保险取出来。
    领取养老保险,必须提供一些相关资料如)《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表》2份、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然后将所有资料提交到个人所在单位向待遇核发科提出退保申请,待核发科经办人员接收申请资料后,经核实后才会将养老保险金划入指定的银行卡中。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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