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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社区医务工作者,属事业编,怀孕七个月后不在值夜班在社区上正常班,工作强度和性质没变,但工作一个月后发工资时发现没有我的个人奖金,问医院说,怀孕七个月后不值夜班的都没有奖金,我不知医院这样做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事业单位方面关于孕妇待遇的条文!我很郁闷想请您帮忙我该怎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事业单位方面关于孕妇待遇的条文!我很郁闷想请您帮忙我该怎样做?

劳动纠纷 2019-08-09 18: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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