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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我是2009年7月27日进公司的,试用期3个月,2009年9月28日公司才要我签试用合同,而9月29日公司以短信通知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要辞退我,请问,我可以得到几个月的双倍补偿金?另外,国庆假日公司要算我的工资吗?谢谢,期盼您的解答!试用期3个月,我可以得到几个月的双倍补偿金?国庆假日公司要算我的工资吗?

合同纠纷 2019-08-27 0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补偿金双倍的情形如下: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是指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到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不能够证明这一点,而且没有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必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单位必须证明规章制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示,并为劳动者所知悉,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如果劳动者只是轻微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劳动者不知道,即使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单位也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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