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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对侵犯商业机密的规定是: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对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哪么在法条中具体的发条是哪几条呢?《侵权行为法》中对侵犯商业机密的规定是:对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哪么在法条中具体的发条是哪几条呢?

综合法律 2019-09-17 03: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跳槽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条款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不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规定: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至宝,对于并非该行业的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毫无意义。  又如前苏联一种军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以它的下脚料制作的一种民用挂衣钩在民用领域却从未意识到对该信息的保密问题,后为美国从中获取。在上述其
    二、其
    三、其四的情形中,仅限于相关当事人是以不违反诚实经营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一、加强门卫制度门卫设防。对来访者,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公司。建立登记制度,必要话对携带的包、袋类物品采取寄存。有条件的话让来访者穿者“识别制服”,引起员工关注;严禁来访者进入保密区域。
    二、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
    三、加强信息管理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对储存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重要资料的借用、复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对上网电脑严格控制,防止信息通过互连网传输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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