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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我和他女儿处对象。。他女儿17岁。我俩发生性关系了他女儿是自愿的。他妈妈告我强奸。我想问一下强奸罪名成立吗我和他女儿处对象。我俩发生性关系了他女儿是自愿的。他妈妈告我强奸。我想问一下强奸罪名成立吗

离婚 2019-09-14 22: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女方自愿并且年满14周岁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 如果发现强奸罪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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