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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业主于2004年8月以每平米2650元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职工商品房认购书,交房期为2005年12月前,实际交房2008年4月,2007年10月11日原业主以4000元转到以我名下,我同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期为2007年11月前,实际交房2008年4月。我口头向开发商申请赔款,但开发商说当初买的太便宜了。不给赔款,请问,我如何申请延期交房的赔款?原业主的赔款我是否可以享用。我同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给赔款,是否可以享用。

房产纠纷 2019-08-17 09: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1、集体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次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
    2、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有行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商,而无权要求开发商足额、及时赔偿业主。所以,对于业主的反映,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能调解。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会在调解数次无果后,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
    3、向法院起诉。迅速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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