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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月31日在达芙妮买了一双鞋,因为那个店是新开的,所以他们打出打折的旗号,然后我就试了试鞋子,当时是穿着丝袜试的,是37号的,我当时就很怀疑冬天了穿着棉袜会夹脚,但服务员说“没事,你脚其实不大”,不过我觉得还是穿38号是会好一点,但店里没有,所以,服务员就一再跟我推荐37的,我试了很久,看到好看,就买下了,不过当时说好我晚上回去穿棉袜是试试,要是不合适再拿到店里换,他们的店员也说可以,到时候他们会去别的店调,我说好,还有当时他们的店员说鞋子是今年的新款,等我晚上回家试试,果然不出我所料鞋子夹脚,所以我第二天就拿着鞋去店里调换,当时的店员说现在没有得打电话问库房看有没有,我说可以,当时店员就给我写了个条子,证明我要调换的鞋子,我也把鞋留在店里了,说到时候给我电话联系,当天中午我接到了电话,跟我说现在店里有同款的38号就是别的颜色的,说给我留着,我说我不喜欢,说不用给我留了,店员说怕我等的时间长了,我说没关系可以等。但事后过去8天了,我朋友去那个店里,店员说没有我想要的颜色,说是有之前那个我不喜欢的颜色有,但我说我不喜欢那个,她说已经是打折的了,我说那不能因为是我不能穿就不给我调也不退我钱,于是店员说他们店长不在她不能做主,说第二天跟店长说说这个情况,再给我打电话,但第二天没有的任何人跟我联系,我想了想觉得受到了欺骗,因为当我第二天去店里换鞋的时候有一个店员说我买的鞋子是08年的款说别的店可能也没有,我当时就说你们昨天还说是今年的新款,我问怎么看是新款还是旧款,他让我看了一下鞋子里面是以08开头的就是旧款,09开头的就是新款,明显的就是以年份区分的,他们明明是在欺骗消费者,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拿到我想要的鞋子钱还不还我,对这件事我很生气,作为消费者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的钱,尤其是打折之后的商品?我想了想觉得受到了欺骗,他们明明是在欺骗消费者,是否有权利要回我的钱,尤其是打折之后的商品?

消费者维权 2019-07-31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三.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八.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被欺骗要如何维权呢?
    1、与商家协商解决
    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在日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衣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金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
    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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