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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怀孕了,但想做流产,计生假劳动法规定是14至30天,但因为之前已经休过此假,公司规定在职期间只能休一次,请问是否合理?我有个朋友怀孕了,但想做流产,计生假劳动法规定是14至30天,公司规定在职期间只能休一次,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9-08-02 11: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流产休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1、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不享有年休假情况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
    (二)项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坐单位坏凳子摔倒致流产,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流产没有造成生殖器官伤残的,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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