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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4月在单位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2009年6月被单位放假,放假到2009年12月份,单位给我打电话说:我不适合原岗位,要我来培训1个月后转岗。我想知到,我有权利不培训吗?

我感觉单位想让我自动辞退。我2009年4月在单位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我不适合原岗位,我有权利不培训吗?

合同纠纷 2019-08-20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调整;因此,如无其他特别情形,你们拒绝转岗是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
    2、关于扣减工资、年终奖,需根据情况和公司规章制度才能确定。
    3、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律师有利于你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但关键在于,你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且提起劳动仲裁意味着和单位撕破脸,对你后期在单位的工作不利——当然,如果你决定离职则是另一码事情了。
  • 未签定劳动合同,出现工伤事故索赔: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进入诉讼程序。
    解决的关键在于取证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员工在法定医疗期期间,单位是不得辞退员工,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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