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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中途因当事人身体不好递交了几个月的停薪报告要求休息时,公司没经和本人商量的情况下,拿来一份离职报告让当事人签,但同时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当事人休假结束愿意回来工作,可以保留在公司的工作工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个附加条件,当事人也同意与公司签了约定。

请问,在这种情况之下,因为按之前的两年合同不到期,公司提出让当事人离职的处理,是否公司应当按劳动法给当事人赔偿金?如果当事人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公司应当按劳动法给当事人赔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8-15 01: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法律义务,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
    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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