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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9年9月20号进东莞塘厦清湖头合和电子厂做临时工,进厂是临时工老板介照进去的,进厂前也没签劳动和同,临时工老板拖欠我2009年10,11月份的工资没发给我,说我的工资单丢了,说等到厂里放假会再给我印,到了2月9号临时工老板叫我们临时工辞工离厂,我也没见工资单却,发了500块给我,我问他给我发500块钱是几月份的工资,他却说不出来,我要求他拿工资单给我看,他说明天会给我看,2月10号我叫他给我发工资,他给我一个借口把我推拖不发给我,回家过年了,今天他又来,我去向他讨要工资,他却不承认,我现在已经不在这个厂干了,工资单又在他的手上,我现在手里一点证据都没有,我该怎么办啊?我还能讨回我的工资吗?说我的工资单丢了,我现在手里一点证据都没有,我该怎么办啊?我还能讨回我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8-05 11: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2、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你工资、押金、年终奖等。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装、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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