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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北京户口属于再婚,有两个孩子.女方外省市户口,属于初婚.两个人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以办理了再生育证明.请问一下我想把又生育的孩子户口随父亲落到北京.应该怎么办?男方北京户口属于再婚,有两个孩子.女方外省市户口,我想把又生育的孩子户口随父亲落到北京.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13 09: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都在前婚姻中生育过一个孩子,且都未取得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那组成新家庭后的确可以通过申请再婚生育证再生一个合法的婚内孩子,孩子将按合法第三胎计算。申请再婚生育证时需要向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前婚姻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确定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孩子的准生证、出生证、入户证明等。
  •   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是否可以收养子女,需要你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交证件材料,提出收养申请,取得收养证才可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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