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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因工出差贵州,2007年3月17日返回广西,下午18时左右,在麻尾至南丹高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上6人(均是单位员工),2死4伤,死者是陈万和司机徐文。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因徐文超车心切,并且当时天黑路滑,结果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卡车发生相撞,造成事故,当时交警已到现场处理。徐文当场死亡,陈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死亡,其他四人均受重伤。 目前此次事故已被鉴定为工伤。 请问,陈万因工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后,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吗?共有哪些责任?是否依照广西现行的法律执行?哪一部哪一条?

交通事故 2018-08-10 1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从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就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就不一样了。
    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交警部门才能制作认定书,而鉴定机构出检验鉴定报告的期限为二十日,交警部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等到三日后当事人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才能算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交警部门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别复杂和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案件又不同,复杂案件检验鉴定期限可以延长到六十日,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则又要等检验鉴定结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相应就要长。
  •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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