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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您好,我是广西岑溪丽景湾小区的业主,想问您,一、我们小区由于开发时没有设立停车场,现在由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管利用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划定车位并向业主收取60——18元的车位费,小区入住三年自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我们个人或者经过过半业主的同意能不能解除与物管的管理委托合同?二、我们在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经过社区,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批复,业经过一系列的合法选举过程,但房产局由于和物管有这亲密关系,以没有请他们指导为由拒绝同意成立委员会,请问我们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吗?请问我们个人或者经过过半业主的同意我们在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我们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吗?

房产纠纷 2019-08-27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具体成立条件是: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 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
    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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