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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在一所私立学校任教,今年3月份开学,3月末签定劳工合同(2010年1月1号-2013年1月1号),最近又被口头通知因要调整,需裁员.一个月后离职,请问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费吗?而且在这一个离职的一个月期间,也没有课上.工资是:基本工资加课时费的.请问离职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是否还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费??万分感谢请问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费吗?是否还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费??

征地补偿 2019-08-09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拖欠工资的。你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的。你可以携带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你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来给你准确的法律指导。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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