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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我现在在闹离婚的阶段,现在他未经我的同意吧我的身份证拿走,就将他在高淳的一套房产委托公证要卖掉了,刚才高淳房产局的人打电话问我师傅办过委托卖房的公证,我说从来就没有委托任何人卖过房子,请问在我没有办理过任何委托的情况下,公证处的公证是有效的吗?我能不能要求高淳的公证处取消他们的公证?请问在我没有办理过任何委托的情况下,公证处的公证是有效的吗?能不能要求高淳的公证处取消他们的公证?

继承 2019-09-02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如何取消公证的问题,去公证处公证,应按照规定缴纳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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