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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买了经济适用房就没有资格买拆迁安置房对吗?

拆迁补偿 2019-08-19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
    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土地性质变更。
    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
    国家在这方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
  • 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安置房在安置时需计算安置房价格,与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款总额计算差价,并互找差价。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上房屋征收。
    属于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格也是上述方法互找差价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有集体公共积累,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有些村集体会按本村集体成员按人头即按户口给予补贴或按户口补贴安置房屋面积,这种情况下视村集体补贴的多少,看要不要再贴钱了。
    但条件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补贴的话就是互找差价的做法。
      还有些地方没有统一建安置房的,安置时是重新划拔宅基地,地面上房屋用货币补偿形式让你自已建房。
  •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  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2、从无效的民事行为分析: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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