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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我在别的单位做临时工,后转到现在的单位并已转正式工,现我补交以前的养老金,其工龄在本单位可否享受?十年前我在别的单位做临时工,现我补交以前的养老金,其工龄在本单位可否享受?

劳动纠纷 2019-08-19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原来由财政或者事业单位直接负担的退休职工退休金,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
    如果做实个人账户,职工视同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补贴。
  • 通常情况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在缴纳达到一定时间退休后,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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