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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为朋友在担保公司担保借贷12万元,借贷期限一年,三分利。我朋友由于赌博等原因于2008年初就躲藏到外地,故担保公司的人天天向我逼债,甚至不择手段的恐吓我,现在本人痛苦万分,弄的有家不能回。上个月我朋友又得了重病,目前已经会老家治疗了,但他病很重根本就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更谈不上还贷能力了,担保公司的人现在疯了一样满世界找我,我走了的快坚持不住了。本人有以下问题想请教诸位律师、专家:1、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同时出借方也未起诉,这样我这担保人是否具有法律时效?2、借款人突然得重疾病无自理能力,故担保人是否承担全部还债责任?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把房产等让给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书时候具有法律效力?4、房产抵押私人借款,经公证处公证,起诉方还能做诉讼保全吗?

离婚 2018-08-10 15: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担保人的担保书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生效,除非担保人事后承认其所担保的内容。房产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担保的依据,因为房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刑事责任是不能担保的。
    担保的解释权不应该由公司掌握,因为担保合同是公司提供的,只要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以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为据。因此这个合同大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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