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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我从别人手里盘下一个门面,转让者跟我签订的合同是到明年2月,并且收了我32000元的转让费,并且说告知房东门面转让给我了,现在房东也与我们签订了合同是到明年的5月,但是房东与商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今年10月,门面是业主买下反租给商场的,合同期也到10月。(我们之前完全不知道商场与房东之间存在这份合同也不知道门面不是房东的,有业主的存在)现在意味着业主10月可能收回门面,转让者与房东是否都没权利转让此门面?他们有没权利将合同签到明年?收取我们的转让费?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我的利益?是否都没权利转让此门面?他们有没权利将合同签到明年?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我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9-08-20 04: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转让主体资格,即转让方有没有转让物的所有权,具备不具备转让资格。
    二、转让房屋包括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三、转让的费用约定,包括数额,转让方式,资金的交付等。
    四、转让物的权属登记,有的转让物必须到政府登记才能完成转让的,比如店铺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的变更才算合法。
  • 借款合同为要式、实践合同。双方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签字,订立时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需要借款人交付借款方可生效。如借款人未签字,交付借款钱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借款人交付借款,视为履行主要义务,该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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