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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班小孩排队做课外活动时,中间的一个小孩被另一个小孩推倒,鼻子根部破伤(在医院缝4针)。一个老师在前头,另一个老师在后头。如何处理此事故,谁负责?中间的一个小孩被另一个小孩推倒,如何处理此事故,谁负责?

损害赔偿 2019-08-19 15: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及法理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及《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烫伤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立法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可以免责,在本案中,本律师认为,一个二周岁的孩子被稀饭烫伤,幼儿园举出何种证据恐怕也难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二、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需要司法鉴定)、精神损害抚恤金等。
    三、索赔方式:
    1、非诉讼,可以双方协商,或者由第三方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
    2、诉讼。 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约见。
  • 小孩在医院出事,可能会涉及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权人是去世的继父。 我父亲(继父)去世的时间是99年12月6日。 我母亲第三嫁时继父的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有4个子女;我母亲有4个子女,其中有2个是同母异父的,我和另一个哥哥是同母同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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