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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套住房,但现在房子的产权属于我父亲的叔叔所有,我们的户口是我与我父亲还有我父亲的叔叔在一起的,我们是否拥有可居住权,如果他出售房子我们的户口必须签出吗?但现在房子的产权属于我父亲的叔叔所有,是否拥有可居住权,如果他出售房子我们的户口必须签出吗?

离婚 2019-09-17 0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理由是:
    1、房屋买卖属于交易数额较大的合同;
    2、房屋买卖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
    3、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书面合同。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私人之间转让房产的手续如如下: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 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未作规定,但是,居住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户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户口与居住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某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某人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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