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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再婚.后妈是外来人口.我父亲07年2月失踪,08年年底我父亲那里房子动迁.我后妈拿了我爸,后妈的孩子和后妈3个人的钱(我爸,和我他孩子有户口,后妈算是照顾也拿了份).之后后妈带着动迁费走了.今年3月她突然去法院申请我父亲失踪.请问我可以拿回我的遗产嘛?现在我后妈在外面已近有其他男人了.这怎么解决?

继承 2018-08-11 0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算死者遗产,这是因为,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是公民死亡后对死者家属的补偿,所以不是遗产。但分配的时候,会参照遗产处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 再婚前,你有俩孩子,再婚配偶无子女,这样情况,需要依照你本地规定,到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办,事先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取得准生证,就可以再次生育,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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