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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参加了一个海外培训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要求自培训起在公司服务两年,否则赔偿培训费用。半年后我申请离职,按合同要求我需要赔付培训明细表中的款项,但是我并没有得到任何培训明细列表。公司的这种规定合理吗?并且在培训前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三年我是否还要全额赔付?按合同要求我需要赔付培训明细表中的款项,但是我并没有得到任何培训明细列表。公司的这种规定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19-08-30 0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没有提供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也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竞业限制限于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否则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以上两项规定是无效的,但是不代表整个劳动合同都无效,如果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那么该部分还是有效的。如果是这样,你们的劳动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 您好,约定“三年之内不得离职”条款是无效的,仅在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服务期协议情况下您违约了才可以要求您赔偿,而保密协议一般你得是公司高管或者技术人员,服务期协议必须以公司为您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为前提,否则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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