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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将自己在内地的房产以立遗嘱的方式让同样是香港身份的非婚生子,是否可以在内地办理遗嘱公证?(财产为夫妻共有)

继承 2019-08-31 1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遗嘱一经公证,遗嘱人就不能再以自书等其他形式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记中或书信里提到处分死后遗产的打算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从形式上说,由于房产处理一般数额较大,且涉及到登记过户问题,因此,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公民设立房产遗嘱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 房产抵押公证主要是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房产抵押公证并不产生房产抵押合同成立的效力。
    房产抵押公证流程:
    1、申请人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合适审查核实资料
    4、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 遗嘱的方式有五种,而且只有这五种,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创的那一种,不生遗嘱的效力。总的来说,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不须见证人;不须公证人。
    公证遗嘱塬则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名,例外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见证人二人以上;须公证人。密封遗嘱应遗嘱签名、封缝处签名;塬则遗嘱人自写,例外非本人自写,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遗嘱人、见证人同行签名;见证人二人以上;须公证人。
    代笔遗嘱塬则遗嘱人同见证人全体签名,例外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一人笔记宣读讲解,须经遗嘱人认可;见证人数叁人以上;不须公证人。
    授遗嘱应遗嘱人与见证人同行签名;遗嘱人口授由见证人一人将其意旨作成笔录或将其口授遗嘱内容录音;见证人二人以上;不须公证人。
  • 关于身份证公证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公证处没有要公证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就办理公证是合法的。因为要核实当事人身份,防止出现错误。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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