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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方和卖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合约,合约规定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分期付款完成二手房交易。但买方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在尾款未到期前改为按揭付款。在原合同未更改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在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但卖方以未收到卖房全款为由拒绝房产过户,从而导致买方按揭贷款不能正常进行。眼看原合同就快到期了,请问以哪个合同为准,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吗?从而导致买方按揭贷款不能正常进行。请问以哪个合同为准,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房产纠纷 2019-08-16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关于开发商违约后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具体金额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合同而定。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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