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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8年,属于聘用制人员(我单位人员身份有国有的、集体的和聘用的),现在单位改制,国有的双向选择(可回总公司,或参与改制),集体的买断给予经济补偿,聘用的什么都没有,请问这样改制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聘用制人员(我单位人员身份有国有的、集体的买断给予经济补偿,聘用的什么都没有,有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2019-09-16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有所有权人承担。
    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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