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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有个员工发生工伤先报销了工伤医疗费后,过了几个月才做的工伤等级鉴订为十级,可以再领一次性伤残补助吗?我单位有个员工发生工伤先报销了工伤医疗费后,过了几个月才做的工伤等级鉴订为十级,可以再领一次性伤残补助吗?

劳动纠纷 2019-08-27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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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 伤残等级数字越大,残疾越小;等级数字越小,残疾越大。对于对工伤伤残等级结果不服,比如达不到等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对市级的伤残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伤残鉴定中对有关劳动部门的行为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注意找到劳动部门的上级,比如对自己居住所在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不满的,就要向所在地的上一级申请。

  •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6、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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